4、对乙方的中介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。
5、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60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洽谈并签约。
6、委托乙方办理第二条第3项事宜的,甲方应当另行出具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授权委托书。
第五条
乙方的义务
1、签订本合同前已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、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。
2、非甲方原因未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事宜的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3、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1项事宜前,不向甲方收取任何预付费用。
4、如实报告房价,不赚取差价。
5、收取费用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。
6、不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移交的房地产权属证书。
7、对甲方的经济情况、各人信息、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。
第六条 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
1、乙方依约定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1事项的,乙方的佣金为售房款的1%,甲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给乙方;
2、乙方依约定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3事项的,按人民币_50元收取代理服务费,甲方应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3日内支付给乙方。
第七条 违约责任
一、
甲方违约责任:
1、因甲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,不得向乙方索回佣金及代理费;
2、与乙方介绍的购房人串通,撇开乙方私下签订合同的,仍应当支付约定的佣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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