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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、承诺仅委托乙方,又委托他人售房的,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40%的违约金;   4、未承诺仅委托乙方,但委托他人售房未及时告知乙方的,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10%的违约金;
  5、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佣金或代理费的,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或代理费0.03%的违约金;
  6、无正当理由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,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对于约定佣金20%的违约金;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的,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对于约定佣金代理费的80%的违约金。
   二、乙方违约责任:
   1、擅自提高委托出售的房价,导致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出售房屋的,按房价的2%向甲方支付违约金;
   2、不如实报告房价,擅自赚取差价的,以赚取差价的一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;
   3、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其他义务的,应当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。
   第八条 委托期限
   此委托自200311日起至200331日止,期限届满,若甲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要求,则本合同有效期顺延  个月。顺延期满,本合同自动终止。
  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
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,应协商解决,也可由工商部门调解;协商、调解不成的,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1项进行解决:
   1、 由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。
   2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   第十条 其他约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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