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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房地产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;负责草拟全市房地产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以及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拟订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住房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;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;负责全市社会保障住房的规划、计划、协调并组织实施;安排社会保障住房资金并监督使用。 (三)负责全市房屋产权、产籍管理,确认房屋权属,核发房屋所有权证;负责房产测绘管理。 (四)规范房地产市场,管理全市房地产二、三级市场(包括商品房预销售、房地产转让、抵押和租赁等交易行为);负责房地产咨询、经纪、评估等中介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。 (五)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市场,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验收工作;审核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;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。 (六)负责各类房屋的安全、修缮、白蚁防治等管理工作;负责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;负责制定房屋修缮定额。 (七)负责全市房屋拆迁、安置的管理工作。 (八)负责归集、使用和管理房改资金、物业维修资金等资金;负责管理各类房管专项资金。 (九)负责房地产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,调解房地产纠纷;依法受理行政复议。 (十)负责拟订全市房地产科技发展规划;组织局系统房地产科研项目的攻关和成果推广;指导房地产信息、档案、统汁、业务培训工作。 (十一)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,落实、处理有关私有、代管、宗教等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。 (十二)指导区、县房地产业务以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。 (十三)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组织、宣传、统战、纪检监察、机构编制、人事、教育、劳动、工会及群团工作。 (十四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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